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执2572号
申请人:安徽马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白大道18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2997248U。
法定代表人:夏会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印山西路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408716024。
法定代表人:凤国保,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0504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雪峰
审判员 蔡启发
审判员 伊长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靖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