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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鹏昇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马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皖0504民初475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鹏昇实业有限公司诉安徽马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鹏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鹏昇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市鹏昇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29元,保全费4920元,合计11149元,由马鞍山市鹏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宏伟
书记员  郑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