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武重工有限公司

马鞍山万通螺杆制造有限公司、宝武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04民初112号
原告:马鞍山万通螺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李传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敏,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君松,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武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胡玉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鞍山万通螺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宝武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马鞍山万通螺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万通螺杆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鞍山万通螺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2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万通螺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蔚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余荣平
书 记 员 邢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