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财保2号
申请人: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东晓景村72号。
法定代表人:史贵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北京北发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广源西街9号3层34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北发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70312.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书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北发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70312.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何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