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控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延红伟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发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财保121号
申请人:北京延红伟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千家店镇六道河村155号东房北第二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竹,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北发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广源西街9号3层34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延红伟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发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8908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2月11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PZPP20110110900000000034)》,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延红伟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发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8908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