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控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央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服务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2财保2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北发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甲路1号11号楼528室。
法定代表人:秦学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建成,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翰,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鑫地龙悦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居住小区体育公园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金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建成,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翰,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央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服务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景山西街48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进,该局局长。
北京北发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发公司,系北京鑫地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地公司)更名而来]、北京鑫地龙悦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地龙悦公司)与中央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服务局(以下简称军委服务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军委服务局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琼02财保5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土地管理局名下位于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度假60032.64㎡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三土房(2010)字第07680号];二、冻结鑫地公司和鑫地龙悦公司银行存款9千万元(银行账号之一:×××,开户名北京鑫地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工行昌平支行;银行账号之二:78990188000147266,开户名三亚龙悦海景大酒店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三亚支行);三、查封鑫地龙悦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路的北京龙悦国际商务酒店土地房屋产权,查封期限三年。2019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7)琼02财保5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补正查封鑫地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路、102、103、104、105、2层201共6套房的土地房屋产权,查封期限三年。2017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7)琼02财保5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变更:一、查封担保人北京市京易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园的土地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京海国用(2012出)第0009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二、解除本院(2017)琼02财保5号民事裁定对鑫地公司银行账号为×××、开户行为工行回龙观支行的账户9000万元额度的冻结,继续冻结该账户上已冻结的存款4,128,316.22元。北发公司、鑫地龙悦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两公司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北发公司、鑫地龙悦公司与军委服务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民终88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作出的(2017)琼02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北发公司、鑫地龙悦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琼02执340号],在执行过程中,因北发公司、鑫地龙悦公司与军委服务局双方之间互负金钱给付义务,相抵后,北发公司、鑫地龙悦公司应向军委服务局支付本息共计4,742,156.85元。北发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已将4,742,156.85元支付给军委服务局,并同日支付本案执行费49,821.57元。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现北发公司、鑫地龙悦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本院依据(2017)琼02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2017)琼02财保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北京鑫地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路、102、103、104、105、2层201共6套房的土地房屋产权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依据(2017)琼02财保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北京市京易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园的土地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京海国用(2012出)第0009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XXXX号]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北发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左家锋
审判员 李宝鹏
审判员 赵高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邢华云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