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控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赤峰市岩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北控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2150号
原告赤峰市岩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控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赤峰市岩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赤峰市岩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