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9265号
原告:北京飞扬建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8号院3号楼12层12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北控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广源西街9号3层34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飞扬建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控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在案件审理中,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原告北京飞扬建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飞扬建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