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7236号
原告:北京达盛信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田各庄**天信英合商务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朱杰,经理。
原告:北京天顺守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郑王坟南6号5层504号。
法定代表人:朱杰,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艳芳,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外文兴街**v>
法定代表人:韩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迎波,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
原告北京达盛信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天顺守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达盛信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天顺守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柴海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