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破申435号
申请人: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外文兴街1号。
法定代表人:韩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冬成,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知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纪百户街18号院9号楼1层907。
法定代表人:连大福。
申请人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冶科技公司)以被申请人北京知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秋教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知秋教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知秋教育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知秋教育公司,曾用名知秋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经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大兴区纪百户街18号院9号楼1层907,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教育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等。2021年9月2日,知秋教育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注销登记。经本院释明,矿冶科技公司坚持其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知秋教育公司已于2021年9月2日完成注销登记,法人终止,不再具备进行破产清算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在此情况下,矿冶科技公司坚持申请对知秋教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无相关法律依据,该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彧
审判员 王继延
审判员 李 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逸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