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641号
原告:**,男,194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福建荔建检验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城涵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770671409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荔建检验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计36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熊 威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郑巧彬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