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5民初1390号
原告:福建荔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城涵西大道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770671409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忠门半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内(忠门镇汉柄圆圈东侧新文公路南大道9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5030555096084X8。
法定代表人:郑政全。
原告福建荔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忠门半岛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荔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荔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福建荔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82元,减半收取2191元,由福建荔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