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荔建检验检测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荔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4民初1126号 原告:福建荔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城涵西大道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770671409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366号国资大厦楼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15534528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荔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与被告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荔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荔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荔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2元,减半收取1176元,由福建荔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