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702民初3137号
原告:钦州华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南珠东大街与望州路交汇处东北面(河东工业园区C5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699891280T。
法定代表人:**开,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建宏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原广西建宏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毅峰南路**厂房办公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8777731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建宏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原广西建宏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南珠东大街与望州路交汇处东北面(河东工业园区C5地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MA5NECDE3K。
负责人:颜莹。
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华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宏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建宏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钦州华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钦州华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华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4元,减半收取4527元,由原告钦州华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