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4民初5956号
原告:章天骥,男,出生于1987年4月15日,满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天华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力宝大厦****号。
负责人:江显勇。
被告:北京中天华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路*号新世纪饭店1457。
法定代表人:范进金。
原告章天骥与被告北京中天华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华宸成都分公司)、北京中天华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华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受理。
原告章天骥诉称,原告自2014年3月5日起在被告处工作,担任公司方案主创职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2月26日,被告以经营不善为由单方将原告辞退,且拒不向原告支付任何补偿费用及2月份工资,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048元、2018年2月工资4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中天华宸成都分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号时代1号大厦1栋1单元28层4号,经本院现场勘查,中天华宸成都分公司并未在该地址经营,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中天华宸成都分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及原告的工作地为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力宝大厦1005号,而中天华宸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之规定,本案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谢 菲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灵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