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11执3073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新茂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昆明市建通塑胶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昆明新茂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市建通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4日作出的(2017)云01民终2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明新茂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434861元,执行费1674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昆明市建通塑胶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终25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栋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