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02执648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91654733XB。
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397号交银大厦。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市建通塑胶有限公司,注册号:530100100041498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大板桥镇西冲口村大尖沟厂房****。
法定代表人:文荣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拓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560061215T。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凌云县
被执行人:**,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昆明市建通塑胶有限公司、云南拓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102民初7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昆明市建通塑胶有限公司、云南拓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在执行中,经财产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光大银行昆明钱局街支行的账户一个(账号:39×××79),但该账户余额较少,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云南拓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云A×××**);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二辆(*******、云A×××**)、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云A×××**);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马自达牌小型汽车一辆(云A×××**),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邦盛商城16幢1单元402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20××**),但该房屋已被本院另案在先查封。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西路月光宝盒住宅小区8幢B座16层1609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20××**),但该房屋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暂不能进行处置。另在昆明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6211259.14元,未受偿人民币6211259.14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终本申请,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终本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靖峰
人民陪审员熊世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尹娅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