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友创佳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执1697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友创佳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2层办公B-203。
法定代表人:周广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永存,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睿芸翰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5号楼17层17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友创佳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睿芸翰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睿芸翰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睿芸翰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劲松
审 判 员  韩毅强
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