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友创佳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友创佳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执16980号
申请人:北京友创佳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周广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建卫,男,汉族,1977年3月18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北京国信天合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卫,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友创佳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国信天合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国信天合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卫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现已发还申请人北京友创佳业科技有限公司400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岩
审判员  韩玲
审判员  李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