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民初1422号
原告:北京友创佳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2层办公B-203。
法定代表人:周广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存,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生,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睿芸翰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5号楼17层17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大学。
原告北京友创佳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友创佳业公司)与被告北京睿芸翰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芸翰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同时受理的(2018)京0108民初1420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诉讼主体具有同一性,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审 判 长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孟 伟
人民陪审员 张本正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邢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