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友创佳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友创佳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润亚瑞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2民初36955号
原告:北京友创佳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层办公B-203。
法定代表人:周广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存,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楠,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润亚瑞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育菲园东里1号四层4501-4502室。
法定代表人:高大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慧琮,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友创佳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友创公司)与被告北京润亚瑞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友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存、蔡楠、被告润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慧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友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货款367120元;2.判决被告支付因违约造成的利息损失:(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以36712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2017年3月7日签署《弱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原告作为承包方,被告作为发包方,工程名称为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弱电项目,程总价款为683228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30%的进度款;待甲方(中水电公司)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合同70%尾款。合同签署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且,被告已经将工程验收并交付甲方(中水电公司)使用。但被告迟迟不向原告支付尾款,截至目前,被告仍有367120元尾款未付。
润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承接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办公楼装饰装修工程的弱电工程分包业务,原告方是甲方指定弱电分包商,原被告虽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但双方约定工程的施工管理以及验收结算均由甲方与本案原告进行,作为本案被告只是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分包合同,并且按照甲方的指令向原告方支付工程款,原告方未向被告提供验收及结算等相关手续,合同约定70%的工程款待甲方中水电公司验收合格后30日之内支付,所以被告方无法向原告支付剩余的367120元工程款。另外,我们认为,按照双方的约定,截至目前被告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即对防水工程完工验收时提交三套完整的属于分包范围内的竣工资料。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7日,发包方(甲方)润亚公司与承包方(乙方)友创公司签订《弱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内容为:“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弱电项目;2.工程地点,六铺炕中街3号中水电大厦;3.承包范围,中水电弱电工程,详见附件;4.承包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为完成承包工程范围内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机具、各项措施、检测试验、各种保险、保修、成品保护等各项工作,并负责全部弱电工程的施工、验收、资料存档的一切内容。第二条工程期限,开工日期2017年3月8日,竣工日期2017年4月20日。第三条工程结算,一、合同价款本合同采取固定综合单价方式,本合同暂估价(含增值税)683228元。(该合同暂估价组成是由附件1工程量清单总价833205元扣除附件1工程量清单总价18%的总承包服务费149977元后剩余金额),其中不含税金额600207.03元;(其中设备费50万,增值税为17%,剩余的费用增值税为6%)增值税税额83020.97元;备注结算价(含税)与合同价(含税)不一致时,按结算价(含税)重新计算合同价款以及增值税。注,综合单价中包含但不限于施工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具费、措施费、土建配合费、检测试验费、各种保险费、保修费、成品保护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各种费用以及相关部门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即为交付甲方合格工程所需全部费用的完全单价。二、结算方式。三、付款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发包方承诺支付合同款的30%进度款,即204968.40元,承包方安排工人进场施工。待甲方(中水电公司)验收合格后,30日之内支付合同70%尾款,478259.60元。第四条工程质量与验收。第五条安全生产。第六条现场管理。第七条材料管理。第八条工程应扣款项。第九条质量保修,3.保修期间业主通过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在指定的期限内不及时维修或不予维修,甲方可自行安排维修,其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倍由乙方承担,各种费用由甲方在乙方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若维修费用超出预留保修款费用的由乙方另行赔付甲方。第十条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其他约定,1.外部环境,如城管、环卫、社会治安等,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协调,如因违反各部门的相关规定,后果自负;2.乙方需提供本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人员上岗证及相关安全生产的证书等资料,且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将被视为违约,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及一切经济损失,无条件撤场;3.乙方负责对防水工程技术资料的编制,工程完工验收时提交3套完整的属于分包范围内的竣工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第十二条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合同生效。第十三条补充条款,以上条款与本补充条款有悖之处,以本补充条款为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约定,2.乙方收款前应按照约定给甲方开具合规有效增值税发票并及时送达甲方,如未能及时送达甲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注:双方均认可乙方收款前给甲方开票并及时送达的义务属于本合同主要义务及先履行义务);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或者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未达到合规有效,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不能免除乙方继续开具合规发票的义务(合规发票:指的是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同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第十四条补充条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友创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在六铺炕中街3号中水电大厦开始施工,并于2017年4月20日竣工。
友创公司已收到润亚公司给付的工程款316108元,剩余工程款367120元,润亚公司未给付友创公司,润亚公司已收到友创公司开具的10万元发票,该发票金额为润亚公司未给付友创公司剩余工程款中的一部分。
诉讼中,友创公司与润亚公司确认涉案工程已经使用。
本院认为,润亚公司与友创公司签订的《弱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合同中约定“待甲方(中水电公司)验收合格后,30日之内支付合同70%尾款,478259.60元”,润亚公司以此拒付工程款。润亚公司向友创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已经超过20%表明其已经部分履行了支付70%尾款的义务,且涉案工程已经使用,故对润亚公司的此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合同中约定“乙方收款前应按照约定给甲方开具合规有效增值税发票并及时送达甲方,如未能及时送达甲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注:双方均认可乙方收款前给甲方开票并及时送达的义务属于本合同主要义务及先履行义务)”,润亚公司以此拒付工程款。通过该约定可以明确,友创公司收款前需向润亚公司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而友创公司收款行为是建立在润亚公司付款行为基础上,润亚公司未出示其有向友创公司付款的意思表示而友创公司拒绝提供发票的证据,故对润亚公司的此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合同中约定“乙方负责对防水工程技术资料的编制,工程完工验收时提交3套完整的属于分包范围内的竣工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润亚公司以此拒付工程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诉讼中,友创公司未就其履行该义务出示证据,故润亚公司此项履行抗辩理由成立,但润亚公司拒付全部剩余工程款与友创公司的此项义务明显失衡,本院将比照建筑行业一般约定质保金比例的交易习惯确定润亚公司行使履行抗辩权对应的工程款金额,对超出本院确定金额部分的工程款尾款,润亚公司应给付友创公司。
润亚公司拒付工程款属有效行使履行抗辩权,故对友创公司要求润亚公司偿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北京润亚瑞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友创佳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三十三万二千九百五十八元六角;
二、驳回北京友创佳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润亚瑞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零三元,由北京友创佳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百五十六元(已交纳);由北京润亚瑞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一百四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二千三百五十六元,由北京友创佳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二百六十四元(已交纳);由北京润亚瑞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九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伟光
书 记 员  林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