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民初1756号
原告:北京友创佳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层办公B-203。
法定代表人:周广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存,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生,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信天合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0号银海厦七层南708-7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18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北京友创佳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友创佳业公司)与被告北京国信天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天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同时受理的(2018)京0108民初1746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诉讼主体具有同一性,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审判员 张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