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04民初86号
原告:牡丹江市鸿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地明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万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8号路8甲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牡丹江市鸿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万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鸿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市鸿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