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优学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优学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20556号
原告:西安优学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598。
法定代表人:王战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未来,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靓,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804104721。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莉,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金娜,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西安优学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优学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893号裁决书,西安优学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优学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未来、魏靓,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莉、向金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优学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9月9日,被告到原告处上班,双方签订《总经理协议》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并于2019年11月9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被告受雇于原告期间,除非原告事先同意,被告不得设立、从事、参与或经营任何实体,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第三方内担任任何职务或拥有利益;被告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告可要求被告支付相当于本协议签订当年被告年工资的10倍作为违约金。另,西安睿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西安睿卓财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均显示被告为该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股东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上述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被告就职于原告处期间时原告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两家公司系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综上,被告违反了上述《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竞业限制条款,根据协议约定应向原告支付3000000元违约金。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3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依据的保密协议只是保密约定不是竞业限制协议,被告没有实施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原告提供的两家公司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25条,违约金只能是竞业限制的违约金不能是保密协议的违约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9日,**入职西安优学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总经理协议书》,约定西安优学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聘任**作为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在所有项目的运营规划中进行项目前期设计、高层资源对接以及内部管理提升优化等事宜。
2019年9月9日,甲方西安优学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一、在乙方受雇于甲方期间,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直接或问接地实施如下行为,无论是通过其个人或其同事、代理、亲属或者其他任何形式,也无论代表是其个人还是代表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1)向不必要知晓保密信息、或无权知晓保密信息、或与保密事项无关的个人或组织直接或间接地披露、泄露、谈论、交楼获知的保密信;……(5)设立、从事、参与或经营任何实体;(6)以任何方式在任何第三方内(无论是否与甲方具有竞争业务)担任任何职务或者拥有利益,上述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雇员、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人、管理人员、顾问、销售代表、投资人或代理人、股东等……(15)从事任何与甲方或其关联方业务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其他活动。二、协议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2年止。三、在乙方受雇于甲方期间,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之义务,甲方可要求乙方必须支付相当于本协议签订当年乙方年工资或报酬(乙方当年在甲方处的全部可的收入)的10倍作为违约金向甲方赔偿。该协议还约定了协议解除及终止、信息载体、保证及承诺等条款。2019年11月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西安优学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聘任**为总经理。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9人至2020年9月8日,基本工资为每月25000元。2020年4月27日,西安优学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西安优学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显示:经营范围为信息技术咨询;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等等。所属行业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为其他互联网服务。西安优学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称公司主营业务为计算机软硬件开发。
再查,西安睿卓财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显示:2019年7月4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须经审批的除外;企业品牌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建筑劳务外包;教育信息咨询(不含教育、培训);教学软件的开发;礼仪服务等等。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业服务业。行业代码: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股东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称该公司主要从事人力资源的税务服务,并称该公司并未实际经营。
西安睿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显示:2020年1月2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工程设计、施工、调试、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生物质气化制气、发电、供热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成套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维修等等。所属行业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为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股东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称该公司主营业务是再生新能源,并称该公司并未实际经营。
以上事实,有《总经理协议》、《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书》、《公司登记基本情况》、仲裁庭审笔录、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893号裁决书、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0]957号裁决书、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162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在卷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019年9月9日西安优学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保密内容和范围、保密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条款,但并未约定在协议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西安优学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也未向**支付过经济补偿。该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故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原告西安优学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张**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优学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宁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惠彤
打印:相丽华校对:王惠彤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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