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

1871靖江市永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2民初1871号之一
原告:靖江市永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PDD163U,住所地靖江市双港路48-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东先,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Q5D339K,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北元村十九组。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江苏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280148789,住所地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中心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靖江市永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江苏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江市永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永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2545元由原告靖江市永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