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1213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澳门路268号中房花苑。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7********。 被告: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甲5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邦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郑州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住山东省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郑州东路39号。 原告***与被告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邦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以其已与案外人青岛鑫合浩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其损失已全部得到赔偿,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为由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