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宁法美、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1632号 原告:宁法美,女,195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甲5号楼102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078036353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法美与被告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本院依法下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