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5民初4527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潜***商住1幢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RYMMF3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海尔路1号甲5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036353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