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7250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5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036353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通房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荟城路506号1号楼3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5396671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通房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