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区艺景家具经营部

南川区艺景家具经营部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9民初2094号 原告:南川区艺景家具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新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9MA5UK46W3Q。 经营者:**,男,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川区。 被告:***,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南川区艺景家具经营部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川区艺景家具经营部的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南川区艺景家具经营部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欠款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2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家具一批,总价款为21000元,被告支付6000元后对下差的15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并约定于2019年1月30日前付清。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无果,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艺景家具经营部家具款共计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定于2019年1月30日前付清,逾期未付每月则按2%利息计算;如有违约,艺景家具经营部有钱追究法律责任。房号:XX苑X幢XX-X,欠款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在该《欠条》欠款人处上进行了签名并捺印。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证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可依法认定被告欠原告货款15000元属实,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南川区艺景家具经营部支付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周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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