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3民初688号
原告:***,女,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大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大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华尔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23号-1号蒲田大厦第6层6-4、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3353134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达,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华尔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孔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