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尔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

***与重庆华尔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6民初6211号
原告:**杨,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立,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尔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23号-1号蒲田大厦第6层6-4、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3353134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林达,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华尔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杨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缴纳2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黄灿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