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2655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华尔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23号-1号蒲田大厦第6层6-4、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33531344。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
原告***与被告重庆华尔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川
书 记 员 唐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