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尔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华尔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民初6351号
原告:***,女,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潼南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毅,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华尔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23号-1号莆田大厦第6层6-4、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33531344。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达,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华尔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向容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杨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