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申24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华尔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连,女,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民安大道。
再审申请人重庆华尔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再审审查过程中,重庆华尔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华尔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在再审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华尔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云海
审判员 何 毅
审判员 王周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