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雷行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雷行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35708号
原告:河北雷行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民族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崔振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涛,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丹。
原告河北雷行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行公司)与被告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雷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涛到庭参加诉讼,**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返还预付款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于2019年8月6日与**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王立鹏签订的帮助公司金融贷款业务合同,当时告知我公司贷款金额为200万元,**公司收取5%手续费,签订合同后我公司已经预付**公司3万元,但至合同结束也未帮助我公司申请任何贷款。多次与其工作人员联系,其同意退款,但时至今日,**公司迟迟不退款。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6日雷行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服务费100000元购买产品汇桔云A版一级【半年版】,对应服务细项内容和服务交付标准以附件《业务说明》为准。该协议书附件汇桔云A业务说明中,载套餐汇桔云A一级,10万元,有效期半年,服务内容包括助贷融资服务等,其中融资总额为200万元。该协议书附件协议中,载甲方按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第一期款项30000元,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给乙方;第二期款项30000元,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二个月内支付给乙方;第三期款项40000元,甲方于合同签订后四个月内支付给乙方。原合同服务有效期届满且甲方所有向金融机构贷款申请结果均知悉后,如甲方实际获取获批融资金额未达原合同约定甲方所购买汇桔云A级别对应助贷服务融资总额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申请延长服务期限、业务转换或退款,具体退款规则为原合同约定助贷融资总额减去甲方实际获取获批融资金额得出甲方未获取获批融资金额,以甲方未获得获批融资金额除以助贷融资总额得出比例,乙方已实际收取服务费用乘以比例,得出应退服务费金额。双方对其他事项亦进行了约定。
2019年8月6日雷行公司通过其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向**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转账30000元。
庭审中,雷行公司称其支付第一期款项后,**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
本院认为,雷行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及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公司收取了雷行公司支付的30000元,但未履行相应合同义务,故应按照约定将30000元退还雷行公司。故对于雷行公司要求**公司退还其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河北雷行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河北雷行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敏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蔡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