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

某某、浙江财经大学人事争议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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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52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财经大学,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钟晓敏。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财经大学人事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1039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光洁
审判员李良勇
审判员魏恒婕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