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

浙江财经大学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954号
原告浙江财经大学,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3号。
法定代表人钟晓敏,校长。
委托代理人孙彬、李勤,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财经大学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财经大学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财经大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财经大学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93.5元,由原告浙江财经大学负担。
审判员 韩 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肖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