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源龙商贸有限公司

青海源龙商贸有限公司与***、大通丰谷良种繁育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21民初1277号
原告:青海源龙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海西东路*号*栋****号。
法定代表人:余芾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下庙村村民,住该村12号。
被告:大通丰谷良种繁育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景阳镇甘树湾口村。
法定代表人:保吉栋
原告青海源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通丰谷良种繁育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青海源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源龙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进行结算,解决了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源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62元减半收取8181元由原告青海源龙商贸有限公司承担,8181元退还给原告青海源龙商贸有限公司。
审判长马利钢
审判员路存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