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源龙商贸有限公司

青海源龙商贸有限公司与民和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青0222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源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西东路2号4幢2-28号。
法定代表人余芾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民和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县川垣三路平兴嘉苑73#楼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源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和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穆浩军
审判员*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