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785号
原告: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225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343888。
法定代表人:李涌,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纯虎,重庆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诗仙路2号4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36893L。
法定代表人:汪山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系重庆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诉被告重庆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1元,减半收取计2375.50元,由原告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 梅念章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小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