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有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2802民初3282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体育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李列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李涌,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正标、刘小艳,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大有设计院)与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纵横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鄂2802民初328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腾龙纵横公司不服,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腾龙纵横公司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2017)鄂2802民初3282号查封申请人17套房屋的裁定。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申请人尚未依约履行完毕,双方未就合同价款进行最终结算,被申请人请求查封的申请人财产价值明显高于合同约定和实际应该支付的价款金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有设计院起诉的诉讼标的金额为217万元及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腾龙纵横公司虽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鄂2802民初328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中,查封房屋的价格明显高于合同约定和实际应该支付的价款金额,但没有提供被查封房屋的造价或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等相关证据,故其复议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审判员  黄忠富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牟云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