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有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28民终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体育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李列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益明,男,1972年8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建始县,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李涌,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艳,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2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书面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上诉人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郜帮勇
审判员  张成军
审判员  杨 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赖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