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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2802民初3282号
申请人: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李涌,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正标、刘小艳,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体育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列斐,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与被申请人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利川火车站以西、南环大道以南规划用途为产权式酒店的腾龙金港A地块B1栋17间房屋(房号分别为:B1-901、B1-902、B1-903、B1-904、B1-905、B1-906、B1-907、B1-908、B1-909、B1-9010、B1-9011、B1-9012、B1-9013、B1-9014、B1-9015、B1-9016、B1-9017)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215000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位于利川火车站以西、南环大道以南的腾龙金港B1栋第9层房屋17套,房号分别为:B1-901、B1-902、B1-903、B1-904、B1-905、B1-906、B1-907、B1-908、B1-909、B1-9010、B1-9011、B1-9012、B1-9013、B1-9014、B1-9015、B1-9016、B1-9017。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忠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牟云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