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有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中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与***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7854号

原告: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225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343888。

法定代表人:李涌,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建,重庆索通(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代敏,重庆索通(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中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6号2幢1单元1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3365725X。

法定代表人:王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建,重庆索通(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代敏,重庆索通(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羊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053325562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重庆中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重庆中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重庆中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重庆中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重庆中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婷婷

人民陪审员  彭钦洪

人民陪审员  何兴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