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7854号
原告: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225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343888。
法定代表人:李涌,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建,重庆索通(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代敏,重庆索通(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中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6号2幢1单元1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3365725X。
法定代表人:王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建,重庆索通(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代敏,重庆索通(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羊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053325562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重庆中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重庆中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重庆中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重庆中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大有建筑设计院、重庆中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婷婷
人民陪审员 彭钦洪
人民陪审员 何兴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