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民初1875号之一
原告:山东中琦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于宪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强,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原告山东中琦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中琦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琦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琦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40元,减半收取计4870元,保全费3520元,由山东中琦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新宇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尹 杰
书 记 员 马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