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执9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玫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湖屯镇***14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青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中琦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锦水街道***北村。
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阴创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城青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供热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振兴街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124民初29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上述书面协议已记录入卷,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可就未履行的部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124民初29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贺 涛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昌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