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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玫城能源有限公司、济某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执7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玫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湖屯镇向阳街14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青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海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锦水街道***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阴创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城青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供热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振兴街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玫城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山***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平阴创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济***供热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24民初29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内容为:一、2021年12月26日前,被告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山东玫城能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自2021年4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山***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平阴创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济***供热安装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载明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649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4000元、律师费150000元,共计233900元,由被告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山***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平阴创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济***供热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 诉讼中,申请人申请轮候查封了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济南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平阴县人民医院、平阴县中医医院、山东福牌制药有限公司、玫德集团有限公司的2000万元债权。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等信息。未发现其有相应的股票证券。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本院至被执行人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玫城能源有限公司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山东玫城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玫城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800万元及利息,受理费649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4000元、律师费150000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贺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