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627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216992010P。
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青年路。
法定代理人龙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7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员工,住镇雄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42年10月16日,云南省镇雄县人,退休职工,住镇雄县。
被执行人*作兴,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22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城镇居民,住镇雄县,系***之子。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0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镇雄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0627民初4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立即停止对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在镇雄县第一中学(初中部)施工行为的侵害,不得再阻止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在镇雄县第一中学初中部(原镇雄县第二中学)校园内修建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后勤楼、连廊等工程的施工。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不能按期对镇雄县第一中学初中部(原镇雄县第二中学)校园内的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后勤楼、连廊等工程进行施工,故没有产生阻碍施工的侵害行为。尔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的(2019)云0627执47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游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