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

***与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民初字第682号
原告***。
被告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国成,该公司经理。
被告***。
原告***与被告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荣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承包永善县人民医院住院大楼修建工程,将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被告***。2011年8月起,原告在被告***的工地上从事水电等线路安装。工程结束结算后,***下欠原告工钱14000.00元,并承诺3个月内付清,但至今未付,要求判令被告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连带清偿原告工钱14000.00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辩称,欠款是事实,未付款主要是因为原告的哥哥李某某与他是合伙关系,有些帐还未算清,同时工程有些地方不合格,待工程完善并与李某某结算清楚后再行付款。
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原告***的诉求是否合法。
针对以上争议,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钱14000.00元,***承诺三个月以内付清。
经质证,被告***无异议。
被告针对其答辩理由,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证明内容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且被告***无异议,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被告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承包永善县人民医院住院大楼修建工程,将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被告***。2011年8月起,原告***在被告***的工地上从事水电等线路安装。工程结束结算后,***下欠***工钱14000.00元。2014年1月29日,***出具欠条给***并承诺3个月内付清。期满后,经***多次索要,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承包永善县人民医院住院大楼修建工程,并将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被告***,而原告***在被告***分包的工地做工,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已通过被告***书写的欠条予以认可。被告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是否将工程款全部划拨给被告***因被告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未到庭无法核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工钱14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提出待工程完善并与李某某结算清楚后再行付款的请求,因未提供相关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给付原告***工钱14000.00元,被告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告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不自觉履行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向荣春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翔丹